近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开展楠溪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在楠溪江一级饮用水保护区附近游泳,一名游客被处以50元罚款,这也是我县今年开出的首例游泳罚单。
当天,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联合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沙头镇政府等多家单位开展执法行动,对楠溪江供水工程、引水工程饮用水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打击游泳、垂钓等违法行为。下午4时许,执法人员在饮用水保护区一带进行执法巡查,在泰石村附近,发现有人在游泳,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制止,对游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罚款。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也规定,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同步开展《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普法宣传,避免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