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下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联合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沙头镇政府等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对楠溪江供水工程、引水工程饮用水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打击游泳、垂钓等违法行为。
当日下午4时许,联合执法队伍在饮用水保护区一带进行执法巡查,到达一级饮用水保护区泰石村附近时,发现有人在游泳,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制止,对游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5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在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同步开展《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普法宣传,避免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强化饮用水源保护有关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确保楠溪江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