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
您当前的位置 : 永嘉网   ->   新闻中心   ->   其他新闻   ->   温州新闻   ->  正文
《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鹿城瓯海龙湾等区域“双禁”

发布时间:2020-11-25 14:05:57 编辑:高晓龙 字体:

  温州网讯《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近日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确定鹿城、瓯海、龙湾等区域为禁止销售、燃放的双禁区域。

  双禁区域

  意见稿确定,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行政区域和浙南产业集聚区、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市、县(市)和洞头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为双禁区域。

  在双禁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补充禁止地点

  意见稿将以下八个地点列为补充禁止地点,禁止在这些地点及其周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1.在国家机构办公场所;2.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4.山林等重点防火区;5.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机构;6.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7.车站、码头、飞机场等场所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8.法律法规和市、县(市)、洞头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处罚措施

  在双禁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对批发经营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双禁和补充禁止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如何存放

  意见稿对烟花爆竹存放作了规定:在双禁区域,除经公安机关准予许可燃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存放烟花爆竹;在双禁区域和补充禁止地点之外,非经营者不得存放超过30千克的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的,将没收违法存放的烟花爆竹,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温都记者何群芳

  请将意见反馈至市公安局,联系人:姚梦成;电话:89980576;传真:89980560;邮箱:meng0817@163.com;也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温州市鹿城区金桥路2号温州市公安局1708B办公室。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11月20日~12月19日。

  来源:温州都市报

(作者:

更多>新闻中心

更多>专题发布

更多>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