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县决定10月份组织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征缴工作,整项征缴工作于今日开始,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征缴过程中,各乡镇(街道)要按时完成参保人员信息的核对和录入工作,确保2021年1月1日参保群众正常享受新一年度的医保待遇。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与去年10我县制定出台的《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相比,筹资范围有所不同。2021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对象主要有四类:具有本县户籍的人员;本县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在册学生儿童;已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县户籍人员;国家、省、市规定应在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其他人员。
筹资标准也从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总筹资标准为1150元/人(含大病保险),其中个人自筹35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800元/人,提高至2021年度筹资标准1300元,其中个人自筹400元,各级财政补助900元(个人较去年提高50元,财政补助提高100元)。其中在我县登记的特困供养对象、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抚恤优待对象、现役军人父母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个人无需缴费。
普通门诊待遇适当调整。设置门诊起付线100元。年度报销封顶由去年的实报封顶600元,调整为按符合医保费用1500元控制,起付线以上1500以内按相应比例报销。县级医院门诊报销比例由20%调整为35%,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保持50%不变。住院待遇适当提高。继续拉大县内医院与县外医院报销比例的差异,县级医院报销比例较去年提高5%-10%,基层医院报销比例达到85%,县级医院报销比例达75%,县外医院报销比例保持不变。
我县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享受待遇的时间为在2020年缴费期限内参加我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并缴费的人员,享受待遇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因户籍迁入等原因年中参加我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享受待遇时间为完成参保缴费后的次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的新生婴儿,在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出生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为止。3个月之后完成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参保缴费后的次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通知》还明确其他医保报销规定。参保人员在浙江省联网医院就医直接使用市民卡刷卡结算,不需办理转诊备案。转省外医院住院治疗,或长期在省外工作、生活的参保人员,需要申请转诊备案或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登记,经备案登记后,参保人员在全国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直接使用市民卡刷卡实时结算。
《通知》规定,有如下情况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国内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紧急情况就医除外);在境外就医的;已参加职工医保且正常享受待遇的人员产生的医疗费用;重复参加县外城乡居民医保并已在县外参保地报销的医疗费用。
2021年度医疗费用报销受理截止时间:参保人员2021年度住院与特殊病种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受理时间截止到2022年3月31日,逾期原则上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