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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群众积极作用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

县纪委监委公开征集涉黑涉恶领域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

发布时间:2019-04-11 23:43:26 编辑:周艺 字体:
核心提示:4月11日,记者获悉,为深入打击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以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问题,有效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县纪委监委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涉黑涉恶领域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

  4月11日,记者获悉,为深入打击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以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问题,有效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县纪委监委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涉黑涉恶领域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并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依纪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泄露举报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将依纪依法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一是群众身边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存在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勾结黑恶势力煽动闹事、侵害群众安全和利益的;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利用职务影响非法放贷、伙同涉黑涉恶人员暴力催债的。其他涉黑涉恶领域腐败问题。

  二是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谋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起诉、审判,为其通风报信、泄露案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涉黑涉恶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对涉黑涉恶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

  三是扫黑除恶工作推进不力问题:全县各级党组织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态度消极,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玩忽职守的;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县纪委监委将构建涉黑涉恶领域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移交、处置“绿色通道”,坚持快查快办、严查严办,进一步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促进社会和谐。举报电话:19906670903;举报邮箱:yjjwshce@sina.com。

(作者: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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