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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印发《关于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9 23:46:47 编辑:周艺 字体:
核心提示:4月19日,记者从县纪委获悉,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全县营商环境,县纪委印发了《关于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的通知》,对全县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涉企执法检查行为作出进一步规范,坚持凡查必备,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实行备案制度。

  4月19日,记者从县纪委获悉,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全县营商环境,县纪委印发了《关于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的通知》,对全县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涉企执法检查行为作出进一步规范,坚持凡查必备,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实行备案制度。

  “县直属各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及其下属执法机构,各功能区、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下属执法机构,在开展涉企执法检查工作前,一律向各自单位纪委履行备案手续。”县纪委有关负责人说,对涉及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确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对企业实施执法检查的,应当在执法检查结束后三日内补充备案。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涉企执法检查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向企业拉存款、拉集资、拉赞助和向企业借款、高息贷款;违反规定对企业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账目,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违反规定在企业搭股经商;强迫、介绍、暗示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强迫、介绍、暗示企业参加各类商业保险,参加各类收费性质的会议、培训、考察、检查、评比等活动和参加收费性质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组织;强迫、介绍、暗示企业订阅报刊、购买书籍、刊登广告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将被严肃问责。

  县纪委将严格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每月对涉企执法检查中有关审批、备案和执法记录等资料进行检查,并随机询问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旦发现有违规违纪违法涉企执法检查行为的,一律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问责,情节严重的,一律实施“一案双查”、公开曝光。记者范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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