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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建房建设遵循“五个必须”我县公布《关于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22 22:00:10 编辑:郑万云 字体:
核心提示:今后我县的农民自建房建设会越来越规范。近日,我县公布了《关于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对农民自建房在规划、设计、施工、竣工等环节做出了“五个必须”规定

  今后我县的农民自建房建设会越来越规范。近日,我县公布了《关于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对农民自建房在规划、设计、施工、竣工等环节做出了“五个必须”规定,即必须要有建设规划管控、必须要有房屋结构设计、必须要有合格的施工主体、必须要有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必须要有竣工检查验收,力争到2018年上半年前实现农民自建房建设管理全覆盖。

  建设质量安全纳入社会治理

  2016年鹿城双屿“10·10”和2017年文成百丈漈先后发生农民自建房坍塌事件,造成了较大社会影响,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非常迫切。而且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我县农民自建房需求大,很多旧房需要拆建、扩建,或者是无房户需要新建房屋,这些建房行为都需要纳入统一监管,改变过去无序建房状态。

  据县住建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这次出台的“五个必须”,是把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作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来推进实施的。要保证选址的合理正确,就必须要有建设规划管控;要保证结构安全可靠,就必须要有房屋结构设计;要保证施工质量可靠,就必须要有合格的施工主体;要保证建设过程管理与服务,就必须要有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要保证房屋建成质量,就必须要有竣工检查验收。因此,农民自建房不管是拆扩建还是新建,在选址、设计、施工、竣工等过程都应该按照“五个必须”来实行。

  农民自建房要安全还要风格

  农民自建房一方面是要安全,另一方面还要符合楠溪江建筑风格,根据要求,今后我县要实现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全覆盖,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鼓励建造套房式公寓,控制独立式单体(单间通天房)建造,确需建造独立式单体的,必须集中联建并严格控制层数层高。注重建筑风貌特色控制,农民自建房须符合“一村一貌”要求,特别是楠溪江中上游农房,必须符合楠溪江建筑风格要求。

  农民自建房设计须达到“强基础、有立柱、打圈梁、重质量”的基本要求,二层(含)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鼓励采用农房建筑设计通用图集。必须选择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新型墙体材料。

  同时,承接农房建设业务的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具有相应建筑施工技能。建房人应与承接建设业务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质量安全责任。农村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须按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落实防灾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此外,鼓励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志愿者开展技术下乡服务,多渠道吸引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农民建设指导工作。

  加强竣工验收保障农房安全

  《通知》还加强竣工验收工作。三层(含)以上的农房竣工后,建房人作为建设主体,应及时邀请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房人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乡镇(街道)农房建设管理机构应指导帮助建房人开展竣工验收。农房的竣工验收应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对施工资料进行核查,对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各方主体签署验收意见。施工方应提供施工记录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建房人应将验收的相关资料报乡镇(街道)备案。

  同时,明确建房农户承担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其建设行为和建设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设计、施工等单位与个人对建房工程质量安全负相应的责任;属地政府、部门加强对农民自建房许可审批环节和建设验收环节的管理与服务。还要指导成立农村建筑工匠协会,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技术培训、考核工作,建立农村建筑工匠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和公示制度,健全农村建筑工匠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管理,开展不良行为督促检查、受理、处罚等工作。记者 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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