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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将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差别化减免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7-11-16 22:35:24 编辑:周艺 字体:

  为引导纳税人树立“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近日,县府办印发《永嘉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差别化减免优惠政策,减免优惠幅度为50%到100%。据悉,该政策方案自2018年度起实施。

  据悉,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体要求,此次通过调整县内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对全县拥有2亩以上的纳税人,开展计算评价土地亩产税收,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分类分档优惠政策,使得土地亩产税收高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多优惠,土地亩产税收低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少优惠,甚至不优惠,达到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效益。

  该政策适用对象为,全县范围内使用土地2亩以上的纳税人,为专项工作适用对象。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金融保险业、石油化工业(含加油站)、邮电通讯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烟草、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等行业企业。适用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当年评价中予以一票否决,不予享受优惠政策:(一)当年发生税收重大违法案件被立案查处补税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三)当年发生污染环境事故的。

  根据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亩均税收的评价方法,以纳税人会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入库税费总额除以企业土地面积计算企业亩均税费,企业亩均税费=税费总额/企业土地面积。根据评价结果,如亩均税费在10万元(含)-30万元企业,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50%以内的优惠;亩均税费在30万元(含)-50万元企业,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75%以内的优惠;亩均税费超过50万元(含)企业,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以内的优惠。记者 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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