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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5-26 00:06:30 编辑:周艺 字体:

  未满16周岁的留守子女不能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打工的父母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不能当“甩手掌柜”……近日,我县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或是委托监护人,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不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意见》要求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并且要加快构建“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由于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不少农村留守儿童只能跟随祖辈或亲属居住,有的甚至是独自生活。《意见》明确指出,外出务工人员尽量做到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留守照料未成年子女,或者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暂不具备条件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者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外出务工前要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民委员会和子女就读学校(幼儿园)。

  外出父母与被委托人要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对委托监护的留守儿童,乡镇(街道)要落实村民委员会人员定期进行监护走访,指导帮助监护人和被委托人妥善照料留守儿童;村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相关工作。父母或者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民委员会、县公安局应当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县公安局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

  《意见》指出,建立关爱保护工作机制由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构建关爱保护工作网络,培育关爱服务力量。要建立详细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每年9月初,县公安局、中小学校、幼儿园向乡镇(街道)提供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后,由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开展集中排查,重点排查存在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家庭生活困难、监护人缺失、事实上无人抚养、残疾等情形的留守儿童,查漏补缺,及时发现、排除隐患。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

  《意见》还明确,要进一步全面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完善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落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责任,切实加强儿童人身安全保护。村民委员会要配有儿童福利督导员,进一步完善基层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县教育局、各乡镇(街道)要指导中小学校依托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县公安局要依法严厉打击拐卖、胁迫、诱骗、操纵留守儿童乞讨和教唆、利用留守儿童实施犯罪等行为,特别是要加大打击性侵害留守儿童的行为,切实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记者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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