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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查获首起撕毁“环保”封条案,业主被拘5天

发布时间:2017-04-24 17:15:36 编辑:郑万云 字体:
核心提示:永嘉县桥头镇一家“四无”企业由于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被查封后,业主擅自撕毁“环保”封条后继续生产。4月22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王笑容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据悉,这是我县首起查获的撕毁“环保”封条案件。

  永嘉县桥头镇一家“四无”企业由于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被查封后,业主擅自撕毁“环保”封条后继续生产。4月22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王笑容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据悉,这是我县首起查获的撕毁“环保”封条案件。

  4月7日,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桥头镇桥联路223号王笑容镀膜加工场检查时发现,该加工场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进行镀膜加工生产,产生废气污染,也未建立任何污染物处理设施,直接向外排放污染物,属于环境污染行为。

  对此,环保执法人员立即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罚款3万元的罚款决定,并在设备贴上“永嘉环境保护局”的封条,给予查封。同时,执法人员明确告诉加工场业主:不得撕毁封条,擅自恢复生产,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

  然而,对环保执法人员的告知,加工场业主王笑容却置若罔闻。4月11日,执法人员前往加工场复查时,发现张贴在设备上的“环保”封条已经不翼而飞。对于撕毁封条,擅自恢复生产等行为,经询问,业主王笑容已经供认不讳。于是,县公安局于4月22日作出了对王笑容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

  “这是自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我县首起查获的撕毁环保封条行政拘留案件。”县环保局党组成员、监察大队大队长李腾介绍,根据《新环保法》规定,擅自损毁封条、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环保部门有权依照《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由公安部门对其处以5日以上10以下的拘留。通讯员 潘智化 郑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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