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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关于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控力度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12 16:03:00 作者: 字体:

为切实消除火灾隐患,严防亡人和有影响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夏季期间全市消防安全管控力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居住出租房房东是本单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并严格落实防火巡查、检查,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消火栓、灭火器、应急照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立即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培训、演练,确保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24小时持证上岗、员工掌握基本消防安全逃生自救常识。

三、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严禁设置在违法建筑内,电气线路应采用暗敷或套管保护,安装带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空气开关,按要求增设灭火器、应急照明和独立式感烟报警探测器。居住出租房严禁设置在地下室内,三层以上应设置混凝土楼梯、屋顶疏散条件和配置逃生绳,要规范设置电动车停放、充电区域;居住间内设置灶间、厨房的,应采用实体墙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部分合用,必须设置混泥土楼梯、楼板和砖墙彻底物理分隔。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包括制衣、制鞋、印刷、纺织、危化品、燃气油料及烟花爆竹等)一律不得有人员居住。

四、8月20日至9月10日期间,未按照要求“十个一律”和“五项提升标准”整改完毕的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一律不得出租、使用;对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和其他严重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一律实行挂牌督办,未在规定时限整改的,一律予以停产停业;对不配合整改、拒绝整改或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对重点区域、部位要安排专人落实“死看死守”措施,严防火灾发生;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一律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和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火灾隐患,可以第一时间向公安消防部门举报(举报电话:96119)。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10日。

特此公告。

温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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