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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小车”管理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8-13 22:41:30 作者: 字体:

永政发〔2014〕133号

  为优化道路交通环境,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标准之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动三轮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简称四小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技术规范的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严禁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上述电动三轮车,违者一律依法予以扣留机动车,并处罚款1500元。情节严重的,并处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严禁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上述电动三轮车,严禁生产、销售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上述电动三轮车,违者由县市场监管、质监部门依法从严处理。

  三、严禁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违者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严处理。严禁摩托车非法从事营运,违者由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从严处理。

  四、严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从事营运,违者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市场监管部门、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从严处理。

  五、严禁无牌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已上牌人力三轮车异地营运,违者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严处理。

  六、严禁人力三轮车加装电动装置,违者一律由执法人员查扣没收。

  七、严禁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非法拼装、改装,违者经技术鉴定认定为机动车的,依法予以拘留。

  八、本通告自2014年8月12日起执行。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的,县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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