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名称 |
承办 对象 |
审批依据 |
申报条件 |
申 报 材 料 |
办事程序 |
收费 依据 |
收费 标准 |
承办 时限 |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 |
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须填堵、占用、拆毁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单位或个人 |
1、《河道管理条例》第29条。 |
1、申请事项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必需; 2、符合有关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其它技术要求。 |
1、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所依据文件; 3、废除水工程论证报告,重要项目需提交咨询单位对废除水工程论证报告的咨询意见; 4、涉及第三方利益的,须提交协议书或相关材料; 5、原工程管理单位意见; 6、单位提供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注明外,需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
1、审批中心水利窗口受理; 2、相关科室组织现场勘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3、局领导审批。 |
浙价费[2008]296号 |
基础设施占重要水域220元/㎡,非重点水域170元/㎡; 非基础设施占非重点水域500元/㎡ |
10 个 工 作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