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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9-21 20:57:19 作者: 字体:

 

事项

名称

承办

对象

审批依据

申报条件

申 报 材 料

办事程序

收费

依据

收费

标准

承办

时限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有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1、《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

1、符合有关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其它技术要求;

2、不影响河势稳定与不严重影响第三者利益。

1、申请报告;2、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和审查意见书一式5份;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水工程)平面布置图;4、建设项目所依据文件;

5、有关涉河部分的实施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或咨询意见);

6、涉及第三方利益的,须提交协议书或相关材料;

7、临时占用河道的,还应报送活动起止时间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日期承诺书;

8、单位提供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注明外,需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1、审批中心水利窗口受理;

2、水政科组织现场勘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3、局领导审批。

浙价费[2008]296号

基础设施占重要水域220元/㎡,非重点水域170元/㎡;

非基础设施占非重点水域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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