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名称 |
承办 对象 |
审批依据 |
申报条件 |
申 报 材 料 |
办事程序 |
收费 依据 |
收费 标准 |
承办 时限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有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
1、《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 |
1、符合有关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其它技术要求; 2、不影响河势稳定与不严重影响第三者利益。 |
1、申请报告;2、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和审查意见书一式5份;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水工程)平面布置图;4、建设项目所依据文件; 5、有关涉河部分的实施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或咨询意见); 6、涉及第三方利益的,须提交协议书或相关材料; 7、临时占用河道的,还应报送活动起止时间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日期承诺书; 8、单位提供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注明外,需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
1、审批中心水利窗口受理; 2、水政科组织现场勘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3、局领导审批。 |
浙价费[2008]296号 |
基础设施占重要水域220元/㎡,非重点水域170元/㎡; 非基础设施占非重点水域500元/㎡ |
10 个 工 作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