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名称 |
承办 对象 |
审批依据 |
申报条件 |
申 报 材 料 |
办事程序 |
收费 依据 |
收费 标准 |
承办 时限 |
城市建设围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
在县域范围内除河道外的一切水域(包括滩地、湖泊、山塘、中型以下水库)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
1、《防洪法》第34条。 |
1、申请事项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必需; 2、符合有关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其它技术要求。 |
1、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防洪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4、占用水域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水域调蓄功能和水质的影响,按“先补后占、就近补偿”的原则提出水域占补平衡措施。 6、原工程管理单位意见; 7、单位提供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注明外,需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
1、审批中心水利窗口受理; 2、相关科室组织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 3、局领导审批。 |
浙价费[2008]296号 |
基础设施占重要水域220元/㎡,非重点水域170元/㎡; 非基础设施占非重点水域500元/㎡ |
15 个 工 作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