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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估报告审批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9-21 20:57:19 作者: 字体:

 

事项

名称

承办

对象

审批依据

申报条件

申 报 材 料

办事程序

收费

依据

收费

标准

承办

时限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估报告审批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1、《防洪法》第33条。

1、符合防洪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

1、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程结构图;

4、建设项目提供防洪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或咨询意见);

5、单位提供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注明外,需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1、审批中心水利窗口受理;

2、水政科组织现场勘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3、局领导审批。

 

不收费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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