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名称 |
承办 对象 |
审批依据 |
申报条件 |
申 报 材 料 |
办事程序 |
收费 依据 |
收费 标准 |
承办 时限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估报告审批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
1、《防洪法》第33条。 |
1、符合防洪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 |
1、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程结构图; 4、建设项目提供防洪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或咨询意见); 5、单位提供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注明外,需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
1、审批中心水利窗口受理; 2、水政科组织现场勘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3、局领导审批。 |
|
不收费 |
10 个 工 作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