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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巨额罚单挤兑中国药企 有违"国际礼让"不公平
来源: 新华财经综合 发布时间:2013-03-26 09:44:40 作者: 字体:

  3月15日,美国纽约东区法院做出裁决,认定涉案的中国企业联合商定价格以控制美国维生素C市场,违反美国反垄断法。由于其余三家涉案企业在此前不同时点以不同金额选择和解,并提前支付了大约900万美元,因此最终仅有华北制药集团下属的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下称“维尔康”)被判罚金1.533亿美元。

  和之前频繁的“双反”不同,这是中国企业第一次在美国市场遭遇反垄断起诉并得到初裁,罚款数额在该领域也属于“天价”。据其他媒体报道,华北制药集团以及维尔康事后表示,不服判决,将继续上诉。

  华北制药证券部负责人许先生近日对媒体表示,此案件涉及的维尔康是华北制药下属全资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赔款由子公司方面处理,因此该案不会给华北制药方面带来太大影响。“目前,公司已成立专门项目组,并积极筹备上诉事宜。”对于什么时间上诉,华北制药并未给出明确信息。许先生称,维尔康公司已经收到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的美方判决书影印本以及相关资料,上诉会按程序即时展开。“有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相信此次案件不会对公司产生影响。”许先生承认,此案上诉期漫长,结果难以揣测。一旦上诉失败,判决生效,10亿元赔款也将由子公司赔付。

  广证恒生的研究报告称,10亿赔偿或成“空头支票”。该研报指出,华北制药等企业之后启动的上诉程序,将耗时长久,终审判决预期数年乃至更长时间才有结果。因此,维生素C在美垄断案判决罚金难以执行。一位不愿具名的接近华北制药的业内人士也表示,假如上诉不成功,恐怕最终维尔康也不会缴纳10亿元的罚款,大不了彻底退出美国市场,美国法律的管辖权无法延伸到中国,维尔康在美国也没有任何可以被强制执行的资产,因此对维尔康的10亿元罚金也许最终将成为一张空头支票。

  

历时已8年和解上诉难取舍

 

  该案从2005年发起至今已经有8年。最初一共有四名被告,分别是华北制药集团及其下属维尔康、石药集团及其下属维生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下称“维生”)、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和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这几家公司均属于中国向美国出口维生素C产品的大型生产商。原告方面指控,这四家公司从2001年开始通过开会协商谈论定价和限制产能的方式,操纵出口到美国的维生素C产品,因此违反了美国联邦的反垄断法。

  据悉,中国出口美国维生素C的市场规模目前大约在1亿美元左右。在该领域,中国制造商的产能和出口能力都居世界首位。

  在案件进展过程中,东北制药首先仲裁和解退出该案,江山制药也在去年选择以950万美元和解退出,维生则在案件进入法庭审判前一天决定以2250万美元和解退出。

  “和解是一个明智的商业决定,最终这被认为是正确的。”石药集团和维生的代理律师、Zelle Hofmann Voelbel & Mason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丹尼尔·梅森(Daniel Mason)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他表示,该案的关键在于,法官是否认定存在于2001年到2006年的价格协商,来自于政府的相关规定。根据目前的裁决,法官显然没有采纳这种说法。

  18日,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发出声明,认为“该决定没有考虑到当时中国政府在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在维生素C产业监管和行业指导等方面所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事实上,本案中所涉及企业的定价行为完全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该商会表示,根据“国际礼让”原则、“国家强制”原则以及“国家行为”原则,这些中国企业不应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梅森预期,一旦维尔康选择上诉,该关键事实会被再一次拿出来讨论。但伊萨克森仍然期待,对方可以接受判决,并再次选择和解。

  

对华反垄断诉讼或增多

 

  这不是目前唯一一个针对中国公司的反垄断诉讼。事实上,几年前在菱镁矿和铝土矿领域,均有美国企业向中国制造商发出集体诉讼,但这些案件目前都没有公开进展情况。

  在美国反垄断诉讼的历史中,中国企业正在步日本和欧洲企业的后尘。

  此前,中国公司对美贸易经常遭遇的是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双反”调查及诉讼,认为其通过低价优势排挤美国同类企业,并没有将价格垄断作为高风险因素。

  该案注定将对中国企业产生深远影响。据悉,目前这几家涉案企业已经避免进行价格协商和讨论,同时更多的中国贸易商开始关注学习美国反垄断法律。

  不过,德汇律师事务所(Dorsey&Whitney LLP)高级顾问律师依佛来恩·沙拉米什(Efraim Chalamish)表示,有时外国企业也会受益于美国的反垄断法。

  最近的一个案例是中国企业深圳华大基因(BGI)在今年初以1.176亿美元收购完整基因公司(Complete Genomics),此前由于美国国内两大基因巨头争夺该公司,并有可能形成垄断的嫌疑,因此中国企业才被引入该收购案中。

商务部:美国向中国药企开出天价罚单不公平

  商务部已经获悉该垄断案的有关决定,其针对中国企业的审理结果是不公正和不恰当的。相关中国企业的行为完全符合当时中国的法律、法规,它们是为执行当时中国政府部门的强制性要求而采取的相应的行为。商务部曾就此案以“法庭之友”信函的形式向美国法院三次提交正式的书面声明,明确告知美国法院被指控的中国企业所实施的行为是根据政府的要求所作出的。

  沈丹阳指出,美国法院基于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合法行为而对其处以巨额的惩罚性赔偿,是完全不合适的。对于中国企业依据中国政府的强制性要求而采取的行为进行管辖,显然有违“国际礼让”原则,有违“国家强迫”理论以及“国家行为”理论,这也违反了美国政府一贯宣称的法治精神。这种错误的决定如果得不到纠正,将会给国际社会和国际企业带来困扰,最终也会增加国际纠纷而损害美国本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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