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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名牌商标认定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11-01 09:51:15 作者: 字体:

 永政办发〔2010〕1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名牌商标认定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永嘉县名牌商标认定申请表

附件:县名牌商标申报材料

附件:申报企业简况模本

二○一○年九月八日

永嘉县名牌商标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永嘉县名牌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本县经济发展,根据《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永嘉县名牌商标发展实施意见》(永政发〔2002〕5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名牌商标是指经永嘉县名牌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在永嘉县行政区域内认定和保护名牌商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认定永嘉县名牌商标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认定永嘉县名牌商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申请、受理、初审、审核、评审、认定、公告工作。
第六条 成立永嘉县名牌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永嘉县名牌商标的评审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申请认定永嘉县名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住所应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在本县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申请人由于转制或其他原因,正在办理商标转让或变更手续,应当在手续办理结束后由法定商标所有人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认定永嘉县名牌商标的商标本身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认定的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申请主体合法的经营范围;
(二)申请认定的商标,应该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已连续规范使用两年以上(含两年)并继续有效;
(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已核准注册并能规范使用的,可以申请认定;
(四)对申请人从其他注册人手中转让来的转让商标,转让前已连续使用满两年,且受让后使用满一年,对转让前没有使用或者使用不满两年的,受让后须连续使用满两年;
(五)对申报认定的纯图形商标原则上不予受理。对纯图形商标注册并已连续使用两年以上,后来又注册该相同图形加文字的商标并已使用的,可以申请认定;纯图形服务商标或其他与企业标志相同的纯图形商标,使用时间较长且有相关知名度的,可以申请认定;
(六)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商品或服务上标注的名称必须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称、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资格证明上注明的名称相一致,如企业已更名,《商标注册证》正在申请变更中的例外(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手续);
(七)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文字、图形或组合)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标识(文字、图形或组合)一致,并符合规范使用要求;
(八)申请认定的商标,其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必须以《商标注册证》上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为限。

第九条 申请认定永嘉县名牌商标,其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属于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属于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二)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其质量指标、科技含量、市场信誉、市场前景等情况应在全县同类、同档商品或服务中名列前茅,在当地具有较高认知程度,并在全县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申请前两年内经国家、行业和省、市、县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中均合格(必须加盖质检单位印章);出口的商品或服务未发生因质量事故或涉嫌假冒、仿冒他人商标而引起的外方要求退货、理赔等国际贸易纠纷;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者或商标所指服务的提供者,应实施标准化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商品(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商品(服务)的质量,在申请前两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发生;
(四)在全县同行业中信誉较高,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满意度较好。两年内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无重大的质量投诉,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售后服务好,投诉率低。

第十条 申请认定永嘉县名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的产值、销售额、净利润、税收及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企业规模在全县同行业中名列前茅;企业应当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其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经济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般商品的生产销售企业,其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二)传统品牌商品生产销售企业、外向型自主品牌企业(自主品牌商品年出口额应占年销售额50%以上),其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三)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
(四)农产品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农业产业、生态休闲旅游业和外向型企业,可根据实际适当降低评审认定标准,具体由县名牌商标认定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永嘉县名牌商标,其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标所指商品销售市场(服务区域)基本覆盖全县,并在主要销售市场(服务区域)和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认知度和信誉度;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外向型企业,其注册商标必须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
(二)申请人应当注重商标有其商品(服务)的宣传,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近两年内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1%以上,农产品、中间产品可适当降低比例;
(三)企业年度信用良好。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永嘉县名牌商标,其商标的内部管理情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标注册人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并能掌握有关商标的基本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二)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项制度,规范使用商标;
(三)能认真执行《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永嘉县名牌商标,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在申报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进行欺骗的;
(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产品,尚未获得相应证件的;
(三)产值、销售收入、税收和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大幅度下降,缺乏市场竞争力的;
(四)质量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有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五)单位产值能耗未达到相关规定或节能降耗任务指标未完成的;
(六)因环境污染、食品不安全、安全生产存在隐患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因消费侵权纠纷、劳资侵权纠纷、缺少社会和劳动保障、企业缺乏诚信等原因,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没有按法定实行“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率较高,缺乏社会公信度的;
(八)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理由向国家商标评审委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十)申请人有影响评委公正性的私自接触,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永嘉县名牌商标实行自愿原则,申请人持《申请参加认定永嘉县名牌商标的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原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填写《永嘉县名牌商标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确认延续永嘉县名牌商标的,应填写《永嘉县名牌商标确认延续申请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和本条规定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第四章 受理和初审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报告》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在受理名牌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经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进行汇总,并推荐上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并附表排出上报商标名单的顺序及装订成册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

第五章 审核和评审

第十九条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工商行政管理所推荐的名牌商标认定申请后开展审核,并走访、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查证相关资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整理书面材料交委员会,召开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的评审由委员会办公室介绍被评审商标及审查情况,委员会委员对照条件和标准进行评议,最后进行表决,并现场公开表决结果。表决结果未过与会委员三分之二赞成的不予认定。

第二十一条 认定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的,视为放弃其表决的权利。

第六章 认定和公告

第二十二条 永嘉县名牌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名牌商标,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在相应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经永嘉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的县名牌商标,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永嘉县名牌商标的有效期三年,期满后申请确认延续的,按照本办法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3日起施行,2004年3月10日印发的《永嘉县名牌商标认定条件具体标准》和《永嘉县名牌商标认定工作程序》(永政办﹝2004﹞18号)同时废止。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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