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103号公告,《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6年 6月 26日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26年 7月 31日获浙江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正后的《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自2026年 8月 15日起施行。
楠溪江是温州重要的生态屏障与文旅金名片,流域内山水滩林与古村落交相辉映。原《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自2020年 3月 1日实施以来,为楠溪江流域水资源、滩林生态、渔业资源保护和文旅规范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本次修改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结合楠溪江保护治理实际,对部分条款进行优化调整,进一步补齐制度短板,提升流域生态保护法治化水平。
此次法规修正,重点完善上位法衔接,将立法依据更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理顺与饮用水水源、湿地、风景名胜、水资源管理等法律法规适用关系,实现立法与国家新法有效衔接。聚焦排污管控,明确除法定特殊情形外,楠溪江保护范围内水质目标为Ⅰ、Ⅱ类的水域,禁止新设排污口,强化流域源头水环境管控力度。
针对楠溪江标志性生态资源滩林,优化滩林保护管控条款,厘清禁止行为清单,重点禁止毁坏滩林林木、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及其他污染物等行为,进一步筑牢滩林生态保护防线。同时细化流域禁止性行为,对畜禽养殖、河道采砂、非法捕捞、燃油机动水上工具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使用、违规开展露营休闲等活动作出更加精准的规制,兼顾生态保护与群众休闲旅游现实需求,强化对破坏流域生态行为的制度约束。
《条例》明确楠溪江保护范围:永嘉县行政区域内楠溪江沙头供水工程大坝以上干流、支流集雨区域,由永嘉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修正后的条例继续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原则,统筹生态保护、民生保障与文旅发展,推动实现楠溪江“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生态图景,推动生态优势持续转化为发展优势。
下一步,我县将做好条例宣传解读,完善配套制度,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楠溪江保护,以法治守护好这条永嘉的母亲河,助力美丽温州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