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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公布

发布时间:2024-03-13 作者:李鑫炜编辑:李渊博来源: 字体:
核心提示:2023年,县消保委共受理消费投诉举报11179件,共计涉及争议金额528.58万元,为消费者挽回损失金额260.62万元。在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布一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售后服务、餐饮、装修纠纷等方面。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提示经营者诚信经营,让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乐享高品质消费,共同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2023年,县消保委共受理消费投诉举报11179件,共计涉及争议金额528.58万元,为消费者挽回损失金额260.62万元。在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布一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售后服务、餐饮、装修纠纷等方面。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提示经营者诚信经营,让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乐享高品质消费,共同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买手机遭捆绑消费消保委助力维权

  2023年9月2日,张先生在瓯北街道堡一广场“华为手机店”花费1000元定金预定华为Mate60系列手机。几天后,张先生接到该店销售的电话,称其预定的手机已到货,不过要购买这部手机,必须加购499元的碎屏险。张先生认为自己不需要碎屏险,该店捆绑销售不合理,要求商家按原价进行售卖。经县消保委核实后,该商家确实存在捆绑销售的事实。工作人员对该商家进行批评教育,指明捆绑销售属于侵害消费者正当权益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整改,并退还消费者定金1000元。

  案件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该商家在销售手机的同时,把碎屏险作为强制附带的产品一并销售,属强制搭售行为,是不公平的交易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

  永嘉县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消费时应当保持理性,提高辨别能力。

  案例二:配错眼镜致近视加深消费者获赔5000元

  2023年8月26日,陈先生在南城街道某配镜中心为其孩子配了一副近视眼镜。一段时间后,孩子感觉眼部不适,视力也越来越模糊。后去医院检查后发现是因为配戴度数不合适的眼镜,导致孩子短时间内近视度数上升。陈先生这才意识到,是配镜中心配错了镜片度数导致的。陈先生遂向县消保委寻求帮助。接到投诉后,县消保委立即组织人员对此事进行调查,该配镜中心承认门店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验错光。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配镜中心向陈先生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陈先生5000元。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永嘉县消保委提醒:常规眼镜店验光验配流程不够严密、规范,可能导致度数不准,反而引起近视加速加深。配镜请选择到医院眼科或口碑良好的正规眼镜店,经专业验光员验光,挑选适合自身眼部生理结构的镜框和镜片。定期复查视力,视力变化请及时更换调整重新配镜。佩戴眼镜后,依然要注意用眼科学与卫生,避免视力进一步恶化。

  案例三:熟人装修引纠纷,消保委调解化干戈

  2022年6月份,洞头邱女士经朋友介绍委托永嘉的周师傅为自己的新家制作室内楼梯,双方约定包工包料,因是熟人介绍,双方未签订装修合同和确定具体金额。由于整体装修风格为北欧风,邱女士选择了橡木为原材料,刷清漆,并于前期支付35000元用于购买材料,后因各种原因于2023年2月才安装完成,工程款为60500元。邱女士称前期周师傅称总价约为4万左右,肯定比市场价便宜,现在如此高价自己无法接受。邱女士在验收时发现周师傅未告知自己就使用了烤漆工艺,实物与要求的色差较大,并且多了很多未知的费用,于是只愿意支付40000元。周师傅认为自己木料工费都已比市场便宜,认为自身无责,多次找邱女士要求支付剩余费用未果,遂产生纠纷。双方沟通无果后,向永嘉县消保委寻求帮助。工作人员在了解事实原委后,引导双方多次沟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邱女士一次性付清46000元房屋装修款,不再追究楼梯色差的瑕疵;周师傅不得再反悔价款的打折。

  案例评析:在装修纠纷中,实物与前期约定不符的“货不对板”问题较为突出。《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本案中,纠纷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根据双方的意思表示,显然达成了口头合同,周师傅已经履行了装修合同的主要义务,但未按要求刷清漆导致实物颜色与预期效果有差异,存在一定过错;邱女士以装修效果不符合双方口头约定作为不交尾款的理由,也难以得到调解员的支持。

  案例四:减压阀爆炸致受伤,暖心调解促和谐

  2022年3月8日,厉先生在东城街道某燃气配送中心花25元购买了一个煤气管和液化石油气低压解压阀,安装在自家的煤气罐上进行使用。2022年8月6日,厉先生的妻子在使用煤气时该煤气罐发生爆炸燃烧,导致厉先生妻子大面积烧伤,后厉先生妻子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共30000元,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消费者遂向永嘉县消保委上塘分会寻求帮助。接到投诉后,上塘分会立即组织人员对此事进行调查,经查,此事属实。上塘分会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消费者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商家难以接受,且商家认为发生爆炸可能是消费者操作失误导致的,不能承担全部责任,双方一时协商不下。在调解过程中,上塘分会对同批次液化石油气低压解压阀进行抽检,抽检结果显示该批次液化石油气低压解压阀属不合格产品。工作人员对商家指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产品不合格造成消费者烧伤,应当予以赔偿。历经两个多月,上塘分会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商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前期医药费30000元,交通费、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用38000元,总计68000元。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商家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五:吃自助餐被多算竹签消保委助力维权

  2023年9月25日,永嘉消费者雷女士和朋友在上塘某自助转转小火锅吃饭,该自助小火锅系在食物上插上竹签,结账时通过竹签数量进行计价。雷女士结账时金额为248元,其觉得自己没有吃那么多,于是数了数竹签,发现商家多算了竹签数量,认为不合理。

  永嘉县消保委核实后,该商家确实存在竹签多算情况,工作人员对该商家进行批评教育。商家称是自己工作失误,向消费者承认了错误,退还消费者30元。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旋转小火锅用餐时间较长,几乎每人都要吃十几根甚至几十根,许多人不会去结算竹签数量。另一方面收费人员也可能辨识不清、计价有误,给商家自身造成经济损失。本案中,由于争议价格不大,故无法判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

原标题: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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