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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 |“以无讼为荣”带动共同富裕先行示范

发布时间:2023-11-20 作者:曾晴奕编辑:邵海斌来源: 字体:
核心提示:碧莲镇后九降村是“两个分量”发源地。永嘉法院碧莲法庭在管辖范围内96个村社开展“无讼村”创建工作,走好群众路线,在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引领下以基层善治带动共同富裕先行示范,为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镇域样板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碧莲镇后九降村是“两个分量”发源地。永嘉法院碧莲法庭在管辖范围内96个村社开展“无讼村”创建工作,走好群众路线,在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引领下以基层善治带动共同富裕先行示范,为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镇域样板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普法强基  源头预防为先

  金秋飒爽,果农迎来了一年中最忙碌的时刻。碧莲法庭每年组织干警准备典型案例、实用法规,为果农们带来生动有益的法律课堂。

  “承运人如果没有按照约定的运输条件运输,致使水果变质或者有毁损的风险,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碧莲镇早香柚基地,碧莲法庭的法官助理胡启轩为种植户们讲解近年司法实践中与水果销售有关的纠纷案件及法律知识,提醒果农们在签订运输合同时要注意的问题。

  种植户徐富国说:“今年柚子品质好,产量好,顾客也很多。多懂一点法律,卖水果也能少一点纠纷。”

  “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碧莲法庭坚持以人为本、结合民风民情,对接基层解纷资源,以村社“共享法庭”为纽带,定期开展组织培训和实务讲座等形式,以点带面、以面带片,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落地。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工作,用法治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以无讼为荣”的理念深入人心。

  和气生财  非诉机制挺前

  “法官,有人欠了我几十万不还,怎么办呐?”今年2月,一位姓陈的大哥急匆匆来到立案窗口。原来,陈大哥经营着一家鞋类生产公司,2021年与李氏夫妇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并按约定发送了价值百万的全部鞋货,但未收到全部货款且催讨无果。

  经查,被告李氏夫妇在大若岩镇经营着一家小鞋店,商品一并在网络进行销售。碧莲法庭干警立即前往镇上找当事人了解情况。刚到店里时,李小姐正在直播卖货,同事们便在一旁等直播结束才去和李小姐说明情况。听完来意,李小姐非常惊讶:“我已经付得差不多了,老陈怎么翻脸不认?”

  得知是双方存在误会,经办法官黄天宇立刻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见了面,被告二人解释,自己生意忙碌无暇与原告方正式对接,其实自己在订货后已经陆续向原告支付了货款146.4万元,其余金额尚未完成验货,故迟迟未偿还。

  “法官,我发了180万元货的记录就在这里,判他们败诉吧!”陈大哥对于二人的拖欠仍有气在心。法官安抚好他的情绪,组织双方整理出相关证据,并请来律师和街道工作人员来现场一同对购销合同、出库单、结算明细、银行流水等材料进行核对,明确了目前被告所欠款项数额。李先生称,部分货物有质量瑕疵,提出退货请求:“我们小本生意周转慢,况且只靠夫妻俩维持,一下子很难拿出全款呀!”

  从保护和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激发市场活力、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角度出发,法官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被告分期支付货款25万元并尽快寄回退货的和解协议。

  调解是化解纠纷的重要途径,能满足当事人低成本、高效率的司法需求,减少当事人诉累。碧莲法庭坚持为民服务司法宗旨,推动多元共治、深化诉源治理,依法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定分止争  判后答疑收尾

  碧莲法庭持续深化“有疑问必答复,有答复必及时”判后答疑工作,提升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的认可度和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不断增强司法公信力。

  今年7月,一起二手车买卖纠纷判决后,原告不服来到立案窗口讨说法。经办法官陈长鑫刚忙完手头的事,立刻接待了他。

  “法官,这损失不能我一人承担啊,我才是受害者!”数万元损失得不到赔偿,还要承担诉讼费,原告厉先生显得有些着急。

  在这起纠纷中,原、被告均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两年前,被告朱先生向厉先生发送了涉案车辆的“C博士”车况报告并承诺车辆无重大事故、泡水,其他情况如“C博士”所示。后厉先生带了同行朋友来现场验车,又自行对涉案车辆的4S记录进行了查验,提出20万元的报价并支付定金。在此基础上,二人签订了一份《温州市二手车买卖合同》,同日办理完涉案车辆转让登记手续。次日,原告支付了所有款项。

  数月后,高先生在与其他买家进行二手车交易时发现涉案车辆在“C信盟”车况报告中显示存在一次8万元的维修记录,认为朱先生隐瞒大额理赔记录的事实存在欺诈,诉至法院要求徐先生赔偿车辆价值差额的损失。被告朱先生则认为,双方都是从事二手车经营的自然人,原告对车辆查验、识别能力并不弱于被告,完全可以自行查验车辆事故、保险情况。

  法院认为,在原、被告双方均认可“C博士”车况报告以及原告自行现场查验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被告对其他APP报告中的维修记录是明知的,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主观上有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故意。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判后答疑环节,法官详细解释了裁判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并且,根据一般理解,二手车交易中的重大事故应当为核心部件遭到损坏影响到汽车性能和安全性等事故,“C信盟”车况报告显示的维修范围并不影响车辆的安全性和性能,涉案车辆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保证无重大事故”的内容。

  人民陪审员刘力仙则劝说道:进行二手车买卖经营活动时,不要只参考单一平台提供的信息,可以从交管局和保险公司了解车辆事故记录、车辆维修记录和保险理赔记录。

  经过各方开导,原告最终服判,此次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为促进二手车市场规范经营、营造优良的营商法治环境再添新绩。

  永嘉法院碧莲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群众工作中注重对乡镇经济的促进作用,更好发挥法治对共同富裕的保障作用,为人民生活更加美好、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这一目标贡献司法力量。

原标题:枫桥经验 |“以无讼为荣”带动共同富裕先行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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