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集成改革工作专班发布公告,我县7万多辆非标电动自行车本月底前需回收注销。
公告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指出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车主需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车辆交由具有回收资质的回收公司进行回收,并凭车辆回收证明到永嘉县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届时将按照灭失车辆进行登记注销。市民可通过中国永嘉公众号查看号牌清单,通过小程序浙江e行在线查询具有回收资质的回收公司。
公告特别提醒,备案已满七年的或已注销登记的非标电动自行车均不得上路行驶,否则交警部门将对车辆进行扣车,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据悉,为了提升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系数,2019年4月15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委会修订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简称新国标)正式实施。新国标实施后,电动自行车产品将由生产许可管理转为强制产品认证管理(3C认证),调整完善了车速限值、整车质量、脚踏骑行能力等技术指标。
非标电动自行车是指未按新国标执行的电动自行车。旧标准未对防篡改、防火阻燃和淋雨涉水等作指标要求,易被非法改装造成整车质量过重、电池短路保护不到位等问题,引发交通和火灾事故。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
记者从永嘉交警了解到,过渡期结束后违规上路将受处罚,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扣留车辆、强制报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