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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永嘉县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4-01 作者:编辑:郑万云来源: 字体:

永嘉县各用人单位:

  一、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

  (一)审核对象

  永嘉县行政区域内2021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节假日除外)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审核确认期。

  (三)申报方式及材料

  用人单位可采取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认定。

  1.网上办理

  用人单位通过法人账号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zjzwfw.gov.cn/),在首页搜索栏输入“按比例就业”,在搜索结果中选择“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点击“在线办理”,并填写残疾人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安置登记结果,用人单位如对系统的核验结果有异议,可根据系统提示提交对应影像材料,待永嘉县残联进行审核确认。

  2.窗口办理

  用人单位到县残联办理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提供材料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1)《浙江省用人单位2021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主管人事部门出具录用、聘用、工资统发、社保缴纳等证明之一);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5)对公账号上年1-12月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银行发放流水单;

  (6)上年1-12月残疾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7)上年1-12月残疾人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证明》。

  用人单位存在劳务派遣残疾人,且经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一致计入本单位(实际用工)的,除按要求提供以上1-7项资料外,还需提供《浙江省劳务派遣残疾人计入接收单位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表(2021)年度》以及与派遣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申报时除按要求提供以上1-7项资料外,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浙江省劳务派遣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表(2021)年度》。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1.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在申报时,应提供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和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残联出具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为准)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征期前当地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3.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我省人民政府规定1.5%安置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4.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处理。

  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工作

  1.对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永嘉县区域内,已参加县残联年审认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含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温残联〔2020〕2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号)文件执行。

  2.申请岗位补贴、超比例补贴、集中就业补贴的用人单位,请于8月1日至10月30日登录市残联网站(http://cjrlhh.wenzhou.gov.cn),点击“温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自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视为自动放弃。

  四、其他事项

  1.残疾人,是指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

  3.残疾人就业未满一年,可按月计算,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4.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5.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6.劳务派遣单位于4月15日前通过现场办理方式报备本单位残疾人用工情况,包括接收单位和派遣残疾人信息,以及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五、附则

  审核征收的有关政策问题,由永嘉县残疾人联合会同永嘉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永嘉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具体事宜可拨打咨询电话:0577-57756951

原标题:关于开展2022年永嘉县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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