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对某水洗厂作出处罚5000元的决定。据悉,这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我县首例因未提交执行报告案件而违反排污许可制度的案件。
2021年11月25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东城街道立新工业区的某水洗厂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厂正在从事服装水洗加工生产,主要有600磅水洗机设备15台、烘干机设备30台、2吨燃油锅炉1台等及配套设施。当对排污许可证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未上传第三季度执行报告文档,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对该水洗厂做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目前,该案件罚款已缴纳,整改已完成。
该局相关负责人说,排污许可证不仅是“排污资格证”,还是排污行为法律性要求和规范性要求的载体。排污许可证是企业承担污染排放控制义务和责任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定性、强制性。本案件的查处,为那些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而忽视管理的企业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