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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办学行为 防范卷款跑路我县实施校外培训机构资金预警风险监管

发布时间:2021-09-13 作者:董秀燕编辑:郑万云来源: 字体:
核心提示:在9月9日举行的永嘉县校外培训机构“减负”工作推进会上,永嘉县汇学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建行永嘉支行、永嘉县三元文艺培训学校与工行上塘分行分别签订开设资金专户协议。

  在9月9日举行的永嘉县校外培训机构“减负”工作推进会上,永嘉县汇学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建行永嘉支行、永嘉县三元文艺培训学校与工行上塘分行分别签订开设资金专户协议,这意味着我县校外培训机构开设预收费资金专户,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培训预收费工作正式展开,同时也表明我县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纳入预警风险监管。

  为依法规范我县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校外培训机构卷款跑路等违法事件发生,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我县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民政或市监部门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进行资金预警风险监管。教育部门作为监管方,校外培训机构作为被监管方,银行作为资金监管执行方,提供监管系统。

  校外培训机构选择监管银行后,开立唯一的培训费资金专户,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校外培训机构向学员收取的培训费均应全额缴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专户资金支付,按照协议约定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教育主管部门推送专户信息。校外培训机构应同时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提前对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退费规定、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投诉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

  当新设立或设立不足一年的校外培训机构专户内留存最低余额不足2万元、当日累计提取资金超过10万元或一周累计提取资金超过20万元;设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专户内留存最低余额不足5万元、当日累计提取资金超过30万元或一周累计提取资金超过50万元,相关银行就会向教育主管部门发出风险预警通报并按规定予以金额管控。

  校外培训机构设立保证金专户,专户最低余额资金2万,不得挪用、不得用专户最低余额资金进行抵质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终止办学后,专户最低余额资金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划回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校外培训机构发生“跑路”等特殊情形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专用账户最低余额资金优先用于学费退还、教职员工工资支付等支出。

  教育行政部门将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社会风险防控的重要环节和举措,并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收入是否纳入资金监管情况,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和年检的重要内容。

原标题:我县实施校外培训机构资金预警风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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