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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8 14:32:00 作者: 字体:

永渔(三无)1号、永渔(三无)2号渔船所有人:

  永嘉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分别于2020年9月1日0时33分在永嘉县沙头镇胡头村外楠溪江水域查获一艘使用电鱼设备(电瓶、升高器、电触杆、网兜用电线连接)进行捕捞的渔船和2020年10月20日15时20分在永嘉县沙头镇福利村外楠溪江水域查获一艘携带电鱼设备(发电机、升高器、电触杆、网兜用电线连接)的渔船,我局于2020年11月13日分别在《今日永嘉》公告和胡头村、福利村周边张贴公告寻找当事人,至今无人认领。我局为了鉴别上述两艘渔船,分别给予使用电鱼设备进行捕捞的渔船编号为永渔(三无)1号,携带电鱼设备的渔船为永渔(三无)2号。

  我局现已查明,上述2 艘涉渔船舶未核定船名号、未登记船籍港,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擅自下水航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你们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拟作出没收上述2 艘涉渔船舶、没收上述2艘渔船随船携带的电鱼设备的行政处罚。

  你们可以在2021年3月22日前向我局(永嘉县东城街道屿后巷198号,0577-57995056)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你们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于期满次日按照前述拟处罚告知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你们还可以在决定书之日起的60天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永嘉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永嘉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 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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