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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擅自变卖共同财产,结果判决少分

发布时间:2020-09-14 22:36:08 编辑:郑万云 字体:
核心提示:夫妻关系分崩离析之际,诉诸法院的大多是关于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的纠纷。为了让妻子少分财产,被告大田(化名)可谓费尽心思。离婚诉讼期间,不仅不如实填写离婚财产申报表,还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给他人。

  夫妻关系分崩离析之际,诉诸法院的大多是关于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的纠纷。为了让妻子少分财产,被告大田(化名)可谓费尽心思。离婚诉讼期间,不仅不如实填写离婚财产申报表,还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给他人。

  日前,永嘉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按照8:2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被告大田少分财产。

  小微、大田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2月双方订婚后便一起到外地共同经营电缆生意。2016年情人节,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时常发生争吵并谈及离婚,期间一次争吵过程中,大田打了小微一巴掌,小微报警后,派出所向大田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

  随后,小微以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永嘉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小微称,被告大田常同不同异性聊天,邀约看电影、喝酒、出去玩耍等,且经营店铺、公司生意都不同自己商量,双方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要求分割双方共同财产住宅、店铺、宝马车辆及共同经营的电缆公司。

  被告大田则辩称,婚后未育孩子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同意离婚及分割财产,但要求原告返回彩礼10万元及价值5万元的金首饰。

  然而,在案件审理阶段,被告大田未如向实填写离婚财产申报表,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三间商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给案外人钱某,并完成交付。

  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侵害,小微向法院申请保全了房产及银行存款等双方共同财产。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经人介绍相识,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可见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共同价值为96万余元的商铺转让给案外人,又未如实填写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应视为被告存在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与此同时,被告作为丈夫,缺乏对原告的关爱,常同众多异性聊天,内容无关工作,大多是约看电影、喝酒、出去玩耍等,此种行为显属对婚姻家庭的不负责任。被告提出原告应返回彩礼及金首饰,没有事实依据,不予以支持。

  最终,永嘉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双方现有共同财产按原、被告8:2比例进行分割,即商铺及电线电缆归原告所有,房屋及车辆归被告所有,贷款由其承担。

(作者:清溪 通讯员 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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