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称:《关于加强闲置厂房出租管理的建议》
提案时间:县政协十届第二次会议
提案人:县政协委员 李建森
主办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原永嘉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近几年,随着全县“大拆大整”专项行动和“四无”生产经营单位集中整治的深入推进,大量“低、小、散、乱”生产经营单位被关停、拆迁,不少生产经营单位向空置厂房进行分层分间承租转移,导致同幢厂房分层合租或同层分割合租中存在大量的“低、小、散、乱”生产经营单位。
针对我县闲置厂房出租各种乱象,来自农工医药卫生组的县政协委员李建森指出,目前我县空置厂房出租还存在为违法经营提供方便,很多出租方没有审查承租方的合法性,向诸如无证无照等经营者出租,对承租方经营情况没有监督到位;未经备案擅自出租行为,没有配置安全管理员,同层出租给不同企业用于加工制造;存在主体属于违法建筑、安全隐患、权属不清的出租现象,收取租金没有缴纳税金等问题。基于这样背景考虑,呼吁政府加强闲置厂房出租管理。
提案办理情况
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在办理提案时认为,该建议非常好,去年,县政府已起草了《永嘉县工业厂房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中提到:各类工业厂房出租,一律实行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承租企业,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工业厂房出租应符合以下要求:1、出租企业出租面积在5亩以上或者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引入至少1家规上企业;2、禁止同层出租给不同企业;3、承租企业生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县最新的产业导向政策和产业布局要求;4、厂区内承租的加工制造企业,单个承租企业租赁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5、承租企业生产项目必须通过环评手续,已出租的未经环评的限期进行环评。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出租:1、主体属于违法建筑的;2、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3、无产权证或权属不清的;4、擅自改变厂房使用功能的;5、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经营的。企业厂房原则上自达产复验通过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出租或转让。
同时,针对厂房出租安全管理,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也相继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厂房租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永安委〔2017〕9号)、《永嘉县“厂中厂”整治“五统一”指导意见》、《永嘉县“厂中厂”整治十条刚性规定》(永安委办〔2018〕21号)、《关于切实加强厂房租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加强闲置厂房出租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