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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搬运工在客户家摔伤残,该找谁赔?

发布时间:2018-06-13 23:00:18 编辑:周艺 字体:
核心提示:48岁的王某在一家家具店务工,为店里搬送客户订购的家具。然而,一次在搬运过程中,他却不慎从客户家二楼摔落,摔成了九级伤残。这赔偿该找家具店老板,还是客户?近日,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

  48岁的王某在一家家具店务工,为店里搬送客户订购的家具。然而,一次在搬运过程中,他却不慎从客户家二楼摔落,摔成了九级伤残。这赔偿该找家具店老板,还是客户?近日,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

  2016年11月,经亲戚介绍,鹤盛镇的王某到岩头镇一家具店从事搬运工作,老板李某夫妇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工资5000元/月并包伙食。2016年12月的一天,原告将客户周某订购的沙发、衣柜等家具送至其枫林镇家中。周某家中尚在装修,楼梯未安装扶手,一个不小心,王某就从二楼摔了下来。受伤后,王某当即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顶枕骨骨折,右侧小脑半球脑挫裂伤,住院25天后在2017年1月出院,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期间,老板李某夫妇支付了王某2万元医疗费和劳动报酬5000元。王某认为自己在工作过程中不但身体遭受损害,并且因脑外伤导致精神障碍,要求老板李某夫妇赔偿,但被要求以医疗保险赔偿为由拒绝,一气之下,王某将老板李某夫妇及客户周某全告上了法庭。

  对于原告王某的摔落,被告李某夫妇认为,原告本身就存在多种疾病,可能是因为疾病复发导致摔倒。另外,他们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为临时性劳务关系。被告周某则认为,原告在走路过程中自己摔倒,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家具店在明知原告患有糖尿病等疾病的情况下仍让其从事体力劳动,具有选任上的过失。

  经审理,县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夫妇与原告王某构成劳务关系,被告李某夫妇未尽到安全管理、教育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周某买家具让送到指定地方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楼梯未安装扶手具有安全隐患,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自身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具有一定过错。最终,县法院酌定被告李某夫妇承担60%责任,被告周某承担5%责任,原告自身承担35%责任。

  经计算,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为20万余元,根据前期已经赔付差额,最终,该院根据责任分配判决被告李某夫妇支付9.7万元,被告周某赔偿1.2万元。通讯员清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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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在劳动关系中,提供劳动一方应当注意安全,避免疏忽大意;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在选任、管理方面更加严格,尽到安全管理、教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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