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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10-16 10:50:24 编辑:谷小东 字体:
核心提示:为维护公共利益,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三改一拆”工作,近日,我县发布《永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为维护公共利益,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三改一拆”工作,近日,我县发布《永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种情形可征收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这些情形分别为: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政府具有论证、听证的义务

  《办法》规定,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县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就需用地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房屋征收范围是否科学合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等进行论证。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后,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县房屋征收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与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100户以上的,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房屋补偿内容有三方面

  《暂行办法》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为单间通天式住宅的,被征收人以套间形式选择产权置换的,按《永嘉县保障安居工程(四策合一)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永委发〔2013〕42号)执行,在“四策合一”政策公布前已经县政府发文确定的,按原规定执行。

  被征收房屋属成套住宅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同类别土地上不小于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套房。房屋征收当事人应当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提前搬迁可给予奖励

  《暂行办法》规定,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并提前搬迁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拟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据悉,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同时《永嘉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记者  邵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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