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嘉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能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一、能源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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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法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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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当年度初次查处,且马上能积极整改的。 |
责令限期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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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第二次查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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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查处次数达三次以上的(包含三次),逾期不改造或改造达不到要求。 |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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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当年度初次查处,且马上能积极整改的。 |
责令限期整改,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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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第二次查处。 |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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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查处次数达三次以上的(包含三次),逾期不改造或改造达不到要求。 |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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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法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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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当年度初次查处,且马上能积极整改的。 |
责令限期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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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治理或已治理,但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 |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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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整顿后仍没有达到要求的。 |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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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年内首次查到,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且积极整改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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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造成一定不良后果。 |
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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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二次查处。 |
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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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当年度初次查处。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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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内未改正,且继续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的,时间达15天的。 |
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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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两次限期改正通知的,两次仍然不改正继续违法的。 |
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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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法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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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当年度初次查处。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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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第二次查处。 |
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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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查处次数达三次以上(包含三次),逾期不改造的。 |
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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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 |
并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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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整改。 |
并处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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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当年度初次查处。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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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责令改正下,仍然拒不改正的。 |
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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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查处次数达三次以上的(包含三次),逾期不改造。 |
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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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法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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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节能评估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的。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节能评估机构和负有责任的评估人员三年内所编制或者参与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
首次查处,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节能评估机构和负有责任的评估人员三年内所编制或者参与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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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定不良后果。 |
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节能评估机构和负有责任的评估人员三年内所编制或者参与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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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二次查处。 |
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节能评估机构和负有责任的评估人员三年内所编制或者参与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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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 |
《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当年度初次查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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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第二次责令改正的,且拒不改正或有暴力阻碍等情节的。 |
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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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法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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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监察单位在能源监察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以及延期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或者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又无处罚规定的。 |
《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当年度初次查处,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或者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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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第二次责令改正的,且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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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电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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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技术。 |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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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技术,拒不整改。 |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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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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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从事供电,违法所得数额1-5万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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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从事供电,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或未经许可变更供电营业区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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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法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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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擅自使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擅自迁移、变动或者擅自操作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电受电设备。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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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未经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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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盗窃电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罚款。 |
窃电量价值2000元以下的。 |
警告教育,及时缴清所欠款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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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电量价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及时缴清所欠款额,并处应交电费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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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电量价值5000元以上的。 |
及时缴清所欠款额,并处应交电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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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煤炭经营资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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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法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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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或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或以买卖、出租、转借等形式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一条《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负责审批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转借煤炭经营资格证。 |
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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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出租买卖煤炭经营资格证。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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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或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等形式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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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
数量一吨以下。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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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一吨以上二吨以下。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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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二吨以上五吨以下。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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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五吨以上。 |
依法取消煤炭经营资格;并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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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法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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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的煤炭产品的。 |
《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数量二吨以下。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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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二吨以上五吨以下。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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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五吨以上。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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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的,或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的。 |
《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 |
数量五吨以下。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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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五吨以上。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 |
备注:原《永嘉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与本标准相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