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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未经节能审查,一律不予受理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6-08 12:43:39 作者: 字体:

  瑞安市出台了《关于加强工业商贸业变压器报装节能管理的通知》(瑞有序用电办[2011]13号),就对象工业与商贸业的变压器报装进行了规定。

  规定要求:1.凡工业商贸业报装变压器,要向电业部门提供市经贸部门出具的变压器报装节能审查意见。填写《瑞安市工业商贸业变压器报装节能登记表》或申请节能评估审查,未通过市经贸部门节能审查的,供电部门一律不予受理。2.对造纸等8类高耗能行业企业用户报装变压器要实施严格节能审查程序,并由经贸会同相关部门对报装企业的用电设备进行现场勘查和核实。3. 落实新上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根据《浙江省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要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报告表。结合瑞安实际和能源折标系数测算,对新装或增容500KVA及以上容量的变压器项目实施节能评估审查。4.四种情形,节能审查一律不予通过: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用能产品、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行业或者地方限额标准的;不符合国家、省、温州市及我市其他节能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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