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0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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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编辑来源:永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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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
陈有为辞去永嘉县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务的决定
(2006年3月23日永嘉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陈有为本人因工作变动而提出辞职的要求,经会议审议,决定接受陈有为辞去永嘉县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报永嘉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原标题:关于接受陈有为辞去永嘉县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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