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金策的县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04-12-27
作者:编辑:
新闻编辑来源:永嘉网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撤销金策的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的决定
(2004年12月23日永嘉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永嘉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县人民法院院长陈有为所作的《关于提请撤销金策同志职务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决定撤销金策的永嘉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原标题:关于撤销金策的县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的决定
【版权声明】:本平台所有原创作品版权归永嘉县融媒体中心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0577-67261234。若未经本单位同意,擅自将原创内容进行转载或用于商业用途,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