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金策的县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04-12-27 17:03:42
编辑:
永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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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金策的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的决定
(2004年12月23日永嘉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永嘉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县人民法院院长陈有为所作的《关于提请撤销金策同志职务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决定撤销金策的永嘉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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