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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电鱼”: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发布时间:2022-09-28 作者:范海国编辑:周艺来源: 字体:

  记者从鹤盛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获悉,日前,该队受理了一起非法捕鱼案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这也是自“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实施以来,鹤盛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办理的首个一般程序案件。

  当日,鹤盛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市民举报称,该镇郑源村有人在溪里电鱼。经现场调查,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捕获溪鱼1斤用于自家食用,当场没收作案工具,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和执行,目前,该案已经办结。

  下一步,鹤盛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进一步加强对农业农村领域的执法巡查力度,对发现的“电、毒、炸”鱼等违法行为严格查处。在此,鹤盛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呼吁广大市民,“电鱼”有危险,千万要说不。为了维护楠溪江水生态和谐稳定,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严守法律规定,不进行非法捕捞鱼类,同时,对违法捕鱼者进行监督举报,共筑渔业资源及楠溪江水域生态环境防护线。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违法“电鱼”: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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