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桥头镇某纽扣企业未按规定委托给无资质的个人处置固体废物,日前,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和运输的驾驶员分别处罚10万元。据悉,这是新《固废法》出台后我县查处的首例违法案例。
4月11日下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执法人员在桥头镇道岙村至蒋山村附近区域巡查时,发现有一堆树脂纽扣污泥倾倒在公路边,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于是,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后得知,这些工业固体废物是来自桥头镇的温州市某纽扣有限公司,委托给无资质的个体运输户杨某某处置,而杨某某由于偷懒,便就近擅自倾倒在公路边。事后,桥头纽扣商会已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清理。
该企业的行为已涉嫌违反新修订的《固废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而杨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固废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因此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涉案的企业和个人分别做出处罚10万元的决定。
该局相关负责人说,相较于老的固废法,新固废法更加压实了各方主体责任,实行全链接担责机制,使固体废物处理各环节的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细化。因此,企业自身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无法资源化利用的情况下,如废包装袋、一般工业污泥等,要委托有实际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依法签订委托合同并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反之,就很容易出现类似本案违法情形。请广大企业务必吸取教训,务必重视固体废物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