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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签下协议

发布时间:2020-12-24 16:10:50 编辑:郑万云 字体:
核心提示:12月2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与永嘉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标志着永嘉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成功结案。

  12月2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与永嘉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标志着永嘉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成功结案。

  永嘉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位于永嘉县黄田街道千石工业区,从事小五金水抛光生产。今年5月,公司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建成一条直径约4CM软管由污水治理设施处接出经雨水井排入环境,经检测,偷排口排放的废水重金属总锌超标,对环境造成污染,当事人已被永嘉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根据浙江省环科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永嘉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被确定要承担直接向外部环境非法排放水污染物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经磋商,该企业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据了解,永嘉县近年来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永嘉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首例生态环境损坏赔偿案件的签订,不仅促进“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观念成为社会共识,还有助于解决我们生态环保部门对破坏生态一罚了之的问题,这样倒逼企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使守法经营成为一种常态。同时,企业也表态,今后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加强企业管理,依法按期缴纳赔偿金,按时按质完善后续的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和环境治理工作。

(作者:徐荣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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