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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文物房屋保护利用我县出台《永嘉县文物房屋征收和流转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1-30 19:49:02 编辑:郑万云 字体:
核心提示:近日,我县出台《永嘉县文物房屋征收和流转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规范文物房屋征收和流转行为,保障被征收文物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和流转文物房屋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文物房屋保护利用。该《办法》自2020年12月1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2年。

  近日,我县出台《永嘉县文物房屋征收和流转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规范文物房屋征收和流转行为,保障被征收文物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和流转文物房屋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文物房屋保护利用。该《办法》自2020年12月1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2年。

  《办法》指出,永嘉县范围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上等级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合法被征收所有权时,被征收房屋实行属地产权安置、货币补偿安置、跨区域异地产权安置、宅基地置换安置(以下简称地基安置)等4种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属地产权安置应当支付的的购房价款计算公式为:被征收人应支付的购房价款=应安置面积×属地安置房综合成本价-(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价值补助+原房屋装修补偿+其他附属物补偿+过程奖励+属地集中安置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其应安置面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计算,包括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空翻安置面积,但不包括人均安置面积。选择货币补偿款计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应安置面积×属地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应安置面积×属地安置房综合成本价-(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价值补助+原房屋装修补偿+其他附属物补偿+过程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必须拥有人均30平方米居住面积,或者提供满足住房保障标准的相关凭证。

  被征收人选择跨乡镇(街道)异地产权安置的,并且异地安置的区域内有政府建设的存量安置房源(包括集聚农房、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以及其他保障性安居房)的,被征收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选择购买由政府提供的优惠价安置房。

  被征收人选择地基置换安置的,原则按照“拆一补一”给予置换。

  《办法》就补助奖励政策也作出了规定,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价值补助:县级文保单位为600元/平方米、省级文保单位为800元/平方米、国家级文保单位为1000元/平方米。

  《办法》鼓励文物房屋所有人依法向属地政府、国有企业、社会组织流转使用权,租金按当地的市场价格执行,县财政给予出租人适当奖励。办法对被征收房屋和已流转使用权的文物房屋后续保护和利用提出了参考。文化展示:文物价值、建筑特征、空间规模等方面具备条件的古建筑和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博物馆、展示馆、美术馆或科研展陈场所等,进行文物建筑现状展示或进行陈列布展,发挥文化传播、科研和教育功能。经营服务:民居古建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经营服务场所,发挥服务功能。

  《办法》还指出,被征收人完成安置补偿后,被征收房屋(包括附属配套用房建筑物、构建物、道坦等)依法收归国有。异地产权安置的被征收人,原来拥有的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不变,就医、就业、就学一律享受迁入地居民同等待遇。

(作者:朱永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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