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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溪江禁渔期将至

时间:4月1日零时至5月15日24时

发布时间:2020-03-23 20:21:28 编辑:郑万云 字体:
核心提示:3月23日,记者获悉为切实加强对楠溪江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楠溪江渔业资源恢复和发展,自4月1日起,我县开始为期一个多月的禁渔期,严禁一些不法分子在我县非法从事电鱼、毒鱼、炸鱼以及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鱼活动。

  3月23日,记者获悉为切实加强对楠溪江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楠溪江渔业资源恢复和发展,自4月1日起,我县开始为期一个多月的禁渔期,严禁一些不法分子在我县非法从事电鱼、毒鱼、炸鱼以及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鱼活动。

  据悉,楠溪江供水工程拦河闸以上水域实施禁渔制度,严禁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作业,时间由每年4月1日零时至5月15日24时为禁渔期;每年4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禁止捕捞香鱼;楠溪江三角岩大桥至楠溪江供水工程拦河闸为香鱼产卵保护区,每年9月1日零时至11月30日24时禁止在该水域捕捞作业。

  设立的楠溪江鱼类主要保护品种以及单体最低可捕标准如下:草鱼、鲢鱼、鳙鱼为500克;鲤鱼、刺鲃、甲鱼为250克;河鳗为150克;鲴鱼、鲫鱼为100克;香鱼、河蟹为75克,青虾体长为2.5公分。

  同时规定,在楠溪江鱼类洄游通道上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必须建造过鱼设施,确保鱼类洄游;进行水下爆破、勘探、采砂等施工作业,作业单位在依法向有关部门报请批准前,应当事先同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或减少渔业资源受到重大损害。

  严禁炸鱼、毒鱼、电鱼等违法捕捞行为;严禁制造、销售炸鱼毒鱼物品及电捕工具;严禁使用电脉冲、地笼网、多层囊网拖网等禁用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确需在特定水域使用鸬鹚捕捞的,须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特许捕捞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捕捞。

  针对违反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公安局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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