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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第5号)

发布时间:2020-01-28 20:40:24 编辑:周艺 字体: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根据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温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命令和部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一场人民战争,需要全社会参与、支持、配合,不断提高防范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上下齐心协力,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根据省市和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要实施隔离措施的对象。不服从管理或发现异常的,一律依法强制执行。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进行治安处罚。

  三、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必须自觉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四、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要在指定场所(包括居家隔离)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不服从管理的,依法强制执行。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进行治安处罚。

  五、对来自疫区人员、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进行密切接触者的调查和设卡检查是防控的必要措施,相关人员必须配合。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进行治安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调查和检查,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妨碍公务罪定罪处罚。

  六、编造虚假的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传染病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货物、牟取暴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依法从重处罚。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借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违纪违法,依纪依法从重处理。

  特此通告

  永嘉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永嘉县委政法委   永嘉县人民法院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永嘉县公安局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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