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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通报6起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07-01 20:39:58 编辑:郑万云 字体:
核心提示:近年来,县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重拳打击,有效地震慑和遏制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和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发生。6月30日,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召开环境质量状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近年来,县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重拳打击,有效地震慑和遏制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和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发生。6月30日,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召开环境质量状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 逃避监管污染大气,被处以史上最高罚款

  2018年6月1日,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瓯北东瓯工业园区的某广告企划社检查时发现,该社正在从事广告设计制作,主要设备有喷绘机、写真机、护膜机,未出示环保审批手续,未建有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导致产生的工艺废气未经任何治理造成大气污染。县环保局经过核实调查后,依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对该社以违反“三同时”制度、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名义处以总共52万元的罚款,并将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这也是我县史上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作出的最高处罚。

  案例 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案

  2018年7月26日,永嘉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黄田街道千石工业区的温州某表面处理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污泥台账记录从2018年1月1日到7月24日共产生废水处理污泥209.6吨,而现场污泥存储场所只有26吨左右,大部分的废水处理污泥去向不明,同时未能出示2018年委托有资质的污泥处置单位处置合同和转移联单。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该公司的废水处理污泥为危险废物。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非法转移处置的废水物化处理污泥超过3吨以上构成环境污染罪。最终,三名涉案人员中的法人代表林某和一名股东被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 碎石场违法排放致水污染案

  2018年3月16日,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桥下镇剩庄村巡查时发现,一家碎石场里机器轰鸣,浊黄色的污水汩汩而出,冲洗产生的废水汇集到简易沉淀池,经泥沙过滤后直接排放到河道,其余的废水用一条白色的塑料管引入河道。执法人员提取水样送往县环境监测站检测后显示,废水中含有cod、氨氮等污染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县环保局对该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却已建成建设项目的行为处0.3万元罚款,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设施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处20.2万元罚款,对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1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30.5万元,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建议予以拘留。

  案例 鞋业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被查封案

  2018年5月25日,县环保局乌牛环境监察中队对辖区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对生产中所产生的废气未建治理设施,现场不能出示环评文件、环保审批意见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违反了“环评审批“、“三同时”制度、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于是,执法人员予以查封并立案查处。

  案例 首例因违反环境应急法律法规案

  2017年12月1日,永嘉县环保局在开展“护航国际互联网大会”企业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时发现,乌牛街道某企业未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文本要求配置相应的应急物资,也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其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第五款之规定。当即,永嘉县环保局依法对该企业予以立案查处,并责令立即整改。

  案例 首起撕毁“环保”封条案

  2017年4月7日,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桥头镇桥联路某镀膜加工场检查时发现,该加工场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进行镀膜加工生产,产生废气污染,也未建立任何污染物处理设施,直接向外排放污染物,属于环境污染行为。

  对此,环保执法人员立即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罚款3万元的罚款决定,并在设备上贴上“永嘉环境保护局”的封条,给予查封。同时,执法人员明确告诉加工场业主:不得撕毁封条,擅自恢复生产,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

  然而,对环保执法人员的告知,加工场业主却置若罔闻。4月11日,执法人员前往加工场复查时,发现张贴在设备上的“环保”封条已经不翼而飞。对于撕毁封条,擅自恢复生产等行为,经询问,业主已经供认不讳。于是,县公安局于4月22日作出了对当事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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