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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法院首起套路贷涉恶案件宣判

发布时间:2019-06-13 00:04:34 编辑:周艺 字体:

  近些年,“小贷”成“巨债”问题不断引发社会关注,问题的背后,暴力催收、“套路贷”等涉黑涉恶犯罪不断浮出水面。6月12日下午,永嘉法院公开宣判了王某良、鲁某等人犯敲诈勒索罪,彭某犯盗窃罪,赵某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首要分子王某良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80000元,判处其余犯罪分子有期徒刑12年至9个月不等,并处罚金70000元至8000元不等。这是该院宣判的首起套路贷涉恶案件。

  2017年12月份,由被告人王某良提议并与被告人鲁某、刘某威及王某(另案处理)等人预谋,为谋取暴利,结伙以汽车抵押贷款方式,与被害人签订设有陷阱的格式借款合同,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借款,又以“担保费、服务费、中介费、GPS安装费”等各种名目从被害人处收取高额费用;之后又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拖走被害人的轿车,向被害人索要借款合同上的借款金额及高额违约金,在被害人无法赎回轿车的情况下又擅自将轿车以转押方式予以销赃,从中获取高额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飞、彭某、柳某等人明知王某良、鲁某、刘某威等人以上述方式索取他人财物,仍从中介绍被害人向王某良、鲁某、刘某威等人借款并收取好处费,逐步形成了以王某良为首要分子,鲁某、刘某威、王某等人为重要成员,李某飞、彭某、柳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刘某庆得知王某良等人以上述方式能谋取高额利益后,分别与王某、鲁某、刘某威等人以相同方式共同实施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被告人赵某天明知王某良等人转押的轿车系犯罪所得仍予以介绍销赃。

  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王某良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组织实施敲诈勒索13起,犯罪金额达人民币69.2655万元;其余犯罪分子分别参与实施1至11起不等,犯罪金额7.44万元至71.56万元不等。

  此外,2018年3月,被告人彭某在永嘉县瓯北街道某宾馆内,在帮助被害人张某某操作手机偿还网络贷款时,趁张某某不注意时,以张某某名义在“既有分期”网络平台上借款人民币1万元,并通过微信转入自己账户据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家属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共计1.89万元并取得张某某家属谅解。

  永嘉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良、鲁某、刘某威、李某飞、彭某、刘某庆、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扣车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王某良、鲁某、刘某威系多次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王某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集团犯罪承担全部责任;鲁某、刘某威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李某飞、彭某、柳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对自己参与部分承担责任。

  结合各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该院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法官提醒,借款人有资金需要时,一定要选择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不可轻信某些不具备贷款资质的贷款公司,谨防落入“套路贷”陷阱,经营贷款业务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务必守法合规经营,不可逾越法律雷池。

(作者:清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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