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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催办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返退结算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10 15:58:00 作者: 字体:

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加快我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结算工作,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0]59号)等相关规定,对2016年2月1日前缴纳过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且已完成竣工决算,但至今仍未办理返退结算手续的建设单位,请于2019年8月31日前到我办办理结算手续。逾期未办理结算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返退,我办将依规清算上缴国库。

  特此通知

  地址:县前路94号(县政府主楼531室)

  联系电话:67222099 57679075

  电子邮箱:460455556@qq.com

  永嘉县散装水泥办公室

  2019年5月10日

  一、已预缴的专项资金在何时何地办理结算?

  建设单位应自建设工程决算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凭相关资料到属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的结算手续。

  二、专项资金结算标准如何?

  预缴专项资金结算标准按照预缴时间对应的政策执行:

  (一)1999年5月1日前,根据《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1号令)规定,建设单位散装水泥使用量占水泥总用量比例50%(含50%)以下的,所预缴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达到50%至80%(含80%)的,按实际使用比例退还;超过80%的,全部退还。

  (二)1999年5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根据《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工〔1999〕43号)规定,建设单位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袋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扣转3元后,余额部分全部退还。

  (三)2003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30日,根据《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2002〕139号)规定,建设单位散装水泥使用比例达到70%的,所预缴的专项资金按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退还3元;低于70%的,不予退还。项目结算后,不退还预收专项资金,转为专项资金,全额转入国库。

  (四)2010年5月31日至今,根据《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0〕59号)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85%以上,或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70%以上的,所预缴的专项资金按照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退还3元。

  三、不予退还预缴专项资金的情形有哪些?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预缴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缴入国库:

  (一)散装水泥使用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结算手续的建设单位,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书面通知后,自建设工程决算完成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办理结算手续的;

  (三)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违反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

  、申请返退结算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决算报告;

  (3)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决算用量核定表;

  (4)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实际用量核定表;

  (5)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预收)结算联;

  (6)购买预拌混凝土(砂浆)、散装水泥的正规发票(应明确项目名称)复印件及供货明细表(供货单位盖章)。

  返退结算表格

  附件1:温州市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申请表

      下载附件1:温州市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申请表.xls

  附件2: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决算用量核定表

      下载附件2: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决算用量核定表.xls

  附件3: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实际用量核定表

      下载附件3: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实际使用量清单核定表.xls

  六、延缓结算及全额缴国库结算表格

  附件4:《项目基本情况回执》(截止2019年5月1日还未竣工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填写《回执》,到散装办办理延缓结算手续)

      下载附件4:项目基本情况回执.xls

  附件5: 《关于同意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缴入国库的说明》(办理全额缴入国库结算手续,需填写《说明》并携带预收款票据原件)

      下载附件5:关于同意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缴入国库的说明.xls


  2007年-2016年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未结算单位清单

     附件下载:下载2007-2016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未结算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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