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加快我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结算工作,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0]59号)等相关规定,对2016年2月1日前缴纳过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且已完成竣工决算,但至今仍未办理返退结算手续的建设单位,请于2019年8月31日前到我办办理结算手续。逾期未办理结算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返退,我办将依规清算上缴国库。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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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散装水泥办公室
2019年5月10日
一、已预缴的专项资金在何时何地办理结算?
建设单位应自建设工程决算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凭相关资料到属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的结算手续。
二、专项资金结算标准如何?
预缴专项资金结算标准按照预缴时间对应的政策执行:
(一)1999年5月1日前,根据《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1号令)规定,建设单位散装水泥使用量占水泥总用量比例50%(含50%)以下的,所预缴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达到50%至80%(含80%)的,按实际使用比例退还;超过80%的,全部退还。
(二)1999年5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根据《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工〔1999〕43号)规定,建设单位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袋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扣转3元后,余额部分全部退还。
(三)2003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30日,根据《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2002〕139号)规定,建设单位散装水泥使用比例达到70%的,所预缴的专项资金按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退还3元;低于70%的,不予退还。项目结算后,不退还预收专项资金,转为专项资金,全额转入国库。
(四)2010年5月31日至今,根据《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0〕59号)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85%以上,或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70%以上的,所预缴的专项资金按照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退还3元。
三、不予退还预缴专项资金的情形有哪些?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预缴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缴入国库:
(一)散装水泥使用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结算手续的建设单位,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书面通知后,自建设工程决算完成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办理结算手续的;
(三)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违反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
四、申请返退结算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决算报告;
(3)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决算用量核定表;
(4)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实际用量核定表;
(5)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预收)结算联;
(6)购买预拌混凝土(砂浆)、散装水泥的正规发票(应明确项目名称)复印件及供货明细表(供货单位盖章)。
五、返退结算表格
附件1:温州市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申请表
附件2: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决算用量核定表
附件3: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实际用量核定表
下载附件3: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实际使用量清单核定表.xls
六、延缓结算及全额缴国库结算表格
附件4:《项目基本情况回执》(截止2019年5月1日还未竣工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填写《回执》,到散装办办理延缓结算手续)
附件5: 《关于同意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缴入国库的说明》(办理全额缴入国库结算手续,需填写《说明》并携带预收款票据原件)
2007年-2016年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未结算单位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