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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完善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管理

发布时间:2019-01-15 23:02:46 编辑:周艺 字体:

  1月15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县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界定、规模控制、服务和监管,以及备案流程作出明确规定,以适应我县现代农业建设发展需要。

  对各类设施范围明确界定

  《通知》规定,设施农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以及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其中农村宅基地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进行管理。

  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小型冷库(保鲜储藏)用地、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下列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应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包括: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

  设施农用地实行规模控制

  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基地面积的2%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山地种植基地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上述标准的80%以内;规模化畜禽蚕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6%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养蚕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6亩。临时性烤烟、炒茶、果蔬预冷、葡萄晾干等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原则上占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配套设施用地规模。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6%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7亩。对为粮食生产提供纯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等农机服务组织,在上述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定内保障其粮食烘干库房和农机库棚设施用地,用地规模可按实际拥有农机具数量情况合理确定。

  农牧结合模式等生态循环农业设施用地试点项目规模。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按照每150亩左右粮田配套占地2-3亩、存栏生猪500头左右的适度规模养殖场(其他畜禽可按畜禽排泄物产生量换算规模),实现畜禽排泄物零排放和资源化利用。纳入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的各类畜禽蚕养殖、水产养殖也可按照一定生态消纳比例在耕地上建设设施农业,提升设施农业生态循环水平。

  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要实行层高控制,在确保不破坏耕地和安全的前提下,生产设施可按实际需要建设;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原则上为一层架空0.8-1.2米简易结构,一层高度不得超过4.5米;占地面积过于狭小确实无法满足生产需要的,可放宽至二层结构,总高度不超过7米;粮食烘干房可根据烘干机高度要求建设。

  设施农用地期限一般为5年

  《通知》明确申请备案设施农用地应当符合条件,申请设施农用地备案时还需提供申请材料。要求项目要符合农业(含畜牧、水产养殖)产业发展规划和功能布局。土地流转期限5年以上,且三方用地期限不得长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期限。土地复垦措施已落实。涉及环境评估、林地、公路、水域、旅游、电业等须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其中对位于风景区内项目,其设施用房建设应当尽量与风景建筑相协调。

  《通知》还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的期限与退出机制,设施农用地备案效力时限应在设施农业三方用地协议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内,期限一般为5年。设施农用地期满,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报备,不再继续使用设施农用地的,用地单位应主动恢复土地原状。

  据悉,该《通知》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永政发〔2013〕251号)废止。

(作者: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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