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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十一项不文明交通行为,要受罚!

我县交警部门即将开展交通严管严查大整治

发布时间:2019-01-07 22:49:18 编辑:周艺 字体:

  1月7日,记者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获悉,《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十一项不文明交通行为明确由公安部门实施处罚,特别是“骑行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等五项不文明交通行为的处罚为新增内容。全市交警部门将在全面宣传的基础上,于本月11日开始严管整治。

  据悉,《条例》中涉及不文明交通行为的类型有: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变更车道或者变更车道、超车不提前开启转向灯;二、机动车在遇有交通阻塞或者前方车辆缓慢行驶时,随意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三、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安全;四、机动车不按停车泊位的标识方向停放;五、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六、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闯红灯;七、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八、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九、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低头看手机、嬉戏等,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十、占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或者在住宅小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持续停放车辆影响其他业主;十一、乘车人向车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物品。其中第三、四、七、九、十条的类型为新增处罚内容。

  县公安局上塘交警中队副中队长陈武告诉记者,新增处罚内容中,第三条的量罚规定为处100元罚款;第四条的量罚规定为处以50元罚款;第七条的量罚规定为首次警告、第二次处以20元罚款,三次(含)以上的处以30元至50元罚款,驾驶员拒绝接受处罚的,交警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第九条的量罚规定为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第十条的量罚规定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车辆将被拖移至指定地点。

  另外陈武还提醒广大市民,即日起到2019年1月10日,交警部门将会以劝导为主,组织全体民警、交通志愿者、交通劝导员上路发动宣传。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底为全面集中治理阶段,1月11日至1月31日,交警部门上路宣传的同时严管严查,重点是新增的五项处罚内容。1月31日之后,交警部门将每天安排充足警力,保证严管不放松,并进行常态化整治和严格管控,确保不文明交通行为不反弹。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共同营造我县良好的交通环境。见习记者 胡淳舒 通讯员 廖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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