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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收到一名建筑工人的感谢信和锦旗,原因是……

发布时间:2018-12-13 23:11:24 编辑:周艺 字体:

  近日,永嘉法院郑黎明法官收到一封来自建筑工人李某的感谢信,长长的文字,感激之情跃然纸上“感谢法院培养了高素质的优秀法官,感谢经办法官及书记员提供高效公正的服务……”

  这是一个2018年2月份立案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李某正是案件的原告,在建筑施工中不慎摔伤,3年来追索赔偿无果。

  2015年3月,大自然滨江花园一期工程施工过程中,李某受蒋某雇佣为工程施工提供工地搅灰劳务服务,该工程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2015年6月29日,李某在工地作业过程中,不慎被搅灰机手柄打到右手,导致右侧尺桡骨远端骨折。李某在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15年11月与雇主蒋某及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某签订一份协议书,载明经双方协商,在工程完成后一次性给付李某9.8万元,并约定此后所有发生费用均与雇主及项目部无关。三人签字画押后,协议由李某、雇主蒋某及项目负责人陈某各执一份。

  然而,直到2015年11月工程完成后,蒋某、陈某俩人均未支付赔偿款。在多次向二人追索无果后,李某将雇主蒋某、项目负责人陈某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被告蒋某辩称,协议书确实由其起草签字,但在书写协议书时只是为了证明原告在工地受伤事实,赔偿款与其无关。

  经审理,法院认为,调解协议书已明确约定,待工程完成后一次性付给原告李某9.8万元,现该大自然滨江花园约定工程已经完工,而被告蒋某、陈某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赔偿款,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要求两被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理由正当、合法,予以支持。同时因为该案为合同纠纷,被告某建筑公司并未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并非调解协议书的当事人,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被告李某系被告地方建筑公司的员工或代表被告地方建筑公司签字,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地方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永嘉法院判决被告蒋某、陈某共同支付原告李某赔偿款9.8万元并及相应利息。

  经办法官在送达判决时,向当事人阐明法理,促成蒋某、陈某友好协商,当即支付了原告赔偿款。

  法官说法: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规定,合法有效且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合同上的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义务。该案中协议书是经过双方协商后确定的,且被告蒋某、陈某作为调解协议书中的一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应视为对协议内容的确认,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特约记者 清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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