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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取公积金拒不执行,被判刑9个月

发布时间:2018-10-17 23:58:00 编辑:周艺 字体:
核心提示:公积金虽说专款专用,但哪怕是本人名下的,有时候也不是随便可以支取的。日前,我县的李某就因为私下支取住房公积金14万余元而不用来履行债务,被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有期徒刑9个月。

  公积金虽说专款专用,但哪怕是本人名下的,有时候也不是随便可以支取的。日前,我县的李某就因为私下支取住房公积金14万余元而不用来履行债务,被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有期徒刑9个月。

  2015年4月至9月期间,县法院相继就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某借款合同纠纷、金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孙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依次作出判决和调解:判决李某偿还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偿还孙某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调解确定李某一次性偿还金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然而,判决、调解生效后,李某均未如期偿还。

  2015年8月,经申请,三案相继进入执行阶段。经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李某皆以无财产为由拖延履行。然而,恰值退休年龄的李某因住房公积金内有一笔14万余元的资金,“觊觎”该笔资金许久的李某铤而走险,耍起了小聪明,于2015年11月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一次性支取14万余元,用于个人投资,怠于履行债务。

  在此期间,被执行人李某从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经办人欲查询并冻结被执行李某公积金账户时,发现已被刘某支取。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李某谈话,李某终于承认自己取出该笔资金用于个人投资。鉴于该行为致使三位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经办人遂整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7年,案件经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经审理,县法院认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通讯员 清溪 王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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