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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8-06-21 00:37:47 编辑:周艺 字体: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但是,科技创新所需要的持续投入,对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来说却是不小的负担。昨天记者从县科技局获悉,《永嘉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出台,我县将以科技创新券的形式,最大限度激发企业科技创新主体活力,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科技创新券可在各类创新载体使用

  《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联合制定,科技创新券由县科技局发放,主要用于鼓励我县企业和创业者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等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企业和创业者利用科技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并由县科技局进行兑现的一种“有价证券”。科技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进行发放,企业和创业者首次申请创新券,需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http://www.zjsti.gov.cn/)的创新券服务系统进行注册,根据要求填写实名认证信息,经县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即可获得创新券的使用权限及额度。

  哪些企业可以申领?在哪使用?根据《办法》,科技创新券的申领对象为在我县注册、纳税并在各类创新载体购买科技服务的所有企业和创业者,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专利示范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科技创新券可在各类创新载体使用,包括:省级创新载体,主要为高校、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科研院所、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创新服务子平台等创新载体(载体范围以省科技厅公布为准),以及经县科技局审核通过的地方创新载体。

  技创新券申领额度最高为5万元

  根据《办法》,科技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同一年度内,每家企业或创业者申领额度最高为5万元。创新券使用有效期为3个月,过期清零。使用创新券在1万元以下的全额抵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抵用50%。企业向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购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的专项审计服务,纳入支持范围,最高抵用2万元。

  《办法》规定,科技创新券原则上每年两次组织创新券审核兑现活动,即每年的7月份和次年的3月份兑现,遇特殊情况报请县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商定。创新券申请兑现时,企业或创新载体要及时将服务合同、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产品照片等)、企业自付款凭据(银行回单、发票等)相关资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云服务平台,同时向县科技局提交《兑现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据悉,该《办法》自2018年7月19日起施行,原《永嘉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永科〔2015〕19号)同时废止。记者 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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