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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转移查封设备 三被告人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06-21 00:37:47 编辑:周艺 字体:

  明知承租且有抵押权的厂房设备被法院查封,却在执行人员制止后,当日晚上将设备搬走转卖,李某、陈某、刘某三人万万没想到,自己为此站上了被告席。昨天上午,在全市法院打击拒执罪集中宣判活动中,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

  2016年9月-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陈某先后承租了浙江诚一阀门有限公司位于瓯北街道楠江东路工业园区的厂房及设备用于生产经营,约定租期为一年,两人在承租后预付了全年租金。然而,该处设备却于同年11月被县人民法院查封。原来,2015年前因资金周转所需,厂房主人谷某陆续向孙某借款,后经调解达成协议,分别于2015年、2016年间分六期归还本金及计息共计83万余元。经双方当事人申请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后,谷某一直未如约履行。案件经申请进入执行阶段,2016年11月,县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谷某所有的在浙江诚一阀门有限公司内的生产设备,并告知谷某不得转移。

  然而,承租的李某、陈某觉得权益受损,2017年5月与厂房主人谷某达成协议,将厂房内的立式车床抵押给二人作为租金返回款,如果在协议后5日内未退回租金,则该设备由二人自行处理,所得款项归其所有。有了这张协议,李某、陈某便觉得有了车床等设备的处置权,6月份二人叫上刘某同行,准备将车床搬走。法院执行人员闻讯赶至现场,当即制止三人行为并告知该厂房内机械设备已被查封,不得转移。

  三人被现场制止后悻悻而归,而当天晚上,三人再次到厂房内,将该立式车床搬走。出于侥幸心理,由同行的刘某将该车床设备以18.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并将其中14万交给李某、陈某二人。

  经审理,三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刘某三人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对其予以不同程度从轻处罚。最终,该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刘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通讯员 清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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