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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厂违规设置排污口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二度状告环保局终败诉

发布时间:2018-03-26 14:33:55 编辑:郑万云 字体:

  日前,县公安部门对位于东瓯街道的温州后时代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波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决定,终于使这起长达1年多之久、因违规设置排污口不服行政处罚状告环保部门的案件划上了一个句号。

  2016年8月24日,永嘉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申请人现场正在从事鞋业生产加工,生产时有废水、废气产生,喷漆除尘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用管道接入雨水管道窨井(排放口)中进行排放。执法人员在现场提取水样,后经县环境监测站检测,发现化学需氧量、氨氮严重超标。2016年8月24日,永嘉县环境保护局对申请人违规设置排污口的行为子以立案。县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2万元的处罚。

  然而,温州后时代鞋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温州环保局提起行政复议,认为永嘉环保局处罚行为认定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温州环保局受理后,于2017年3月8日复议决定,维持永嘉环保局的复议决定。申请人仍不服,于同年3月27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把永嘉环保局和温州市环保局推上被告席。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诉请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依据不足,依法应予以驳回。同年10月10日,原告再次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鹿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和永嘉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以及温州环保局的复议决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温州后时代鞋业有限公司经过三番五次的行政复议和起诉、上诉后,最终还是以败诉告终,而且法定代表人李波被执行拘留5天的决定。特约记者 潘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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